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328號
TPDV,89,訴,1328,200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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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八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威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弘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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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