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文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秀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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