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46號
TPDV,104,司促,7246,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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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家弘(原名劉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玖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
  緣相對人劉家弘劉國龍於民國79年5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0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1 月23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8386元及費用839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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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