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33號
TPDV,104,司促,7233,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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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守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守智  │民國104年3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64532 │     │10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守智  │民國104年3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64532 │     │10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新臺幣300元 │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      │元,延滯第三個│
│  │   │     │      │      │月(含)以上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      │延滯連續三個月│
│  │   │     │      │      │以上(含)者,其│
│  │   │     │      │      │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費,以三個月為│
│  │   │     │      │      │上限。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謝守智於民國92年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
     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
     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4年3月9日止尚
     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64,532元及暨未受償之利
     息102,914元(計息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26日至民國
     104年3月9日止)及費用10,291元迄未清償。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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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