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23號
TPDV,104,司促,7223,201504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護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