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宇忻(原名陳彥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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