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4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謝孝晴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高寶猜(即高忠叁之繼承人) 林高寶鳳(即高忠叁之繼承人) 高正峰(即高忠叁之繼承人) 高忠正(即高忠叁之繼承人) 高忠明(即高忠叁之繼承人) 高寶珠(即高忠叁之繼承人) 高忠華(即高忠叁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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