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戴尚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明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蘭
許珮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肆仟貳佰肆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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