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002號
TPDV,104,司促,7002,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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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戴尚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明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蘭
      許珮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肆仟貳佰肆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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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