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火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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