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924號
TPDV,104,司促,6924,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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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怡鴻
      乙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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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煌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