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76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 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建都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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