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民瀕
一、債務人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
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趙民瀕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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