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766號
TPDV,104,司促,6766,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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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洪肅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弘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叁仟壹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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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