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小萱(即廖啓良之繼承人)
廖姿雯(即廖啓良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玉玲(即廖啓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廖小萱(即廖啓良之繼承人)、廖姿雯(即廖啓良之
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廖啓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
玉玲(即廖啓良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
零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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