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月鳳
李芝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
緣債務人李芝卉於民國88年09月08日偕朱月鳳為附卡人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李芝卉及附卡人朱月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
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
李芝卉及附卡人朱月鳳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3月22日結帳日
止,帳款尚餘38,364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李芝卉及附卡人朱月鳳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
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正卡人須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5772元,自民國103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
104年03月22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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