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71號
TPDV,104,司促,6671,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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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毅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450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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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