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56號
TPDV,104,司促,6656,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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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澤(原名林裕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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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