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澤(原名林裕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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