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51號
TPDV,104,司促,6651,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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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貴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肆仟柒佰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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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貴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