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柒萬玖仟陸
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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