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29號
TPDV,104,司促,6629,2015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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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昕日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卓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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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