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亞昕日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卓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麗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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