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29號
TPDV,104,司促,6629,201504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昕日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卓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麗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