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禹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潮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潮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 年3 月18日起算
,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