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66號
TPDV,104,司促,6466,2015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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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神帝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坤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譚仕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譚仕傑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市○○
  ○段000000000○號)。
二、提出相對人譚仕傑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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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