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56號
TPDV,104,司促,6456,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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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群花園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易力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焦發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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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