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29號
TPDV,104,司促,6429,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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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阿里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再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6429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1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6,165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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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里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