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成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
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額,最高以新臺幣肆仟肆佰陸
拾玖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