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367號
TPDV,104,司促,6367,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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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躍環球物流有限公司(Maxlines Forwarder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曲大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Gheng Lie Navigation C
      o., Ltd.)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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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躍環球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