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352號
TPDV,104,司促,6352,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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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義歐化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紀元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彥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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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紀元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義歐化廚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