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俊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柒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計
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