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302號
TPDV,104,司促,6302,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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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俊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柒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計
  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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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