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保險字第八四號
一、囑託外交部發函馬來西亞外事警察局,請送中華民國籍男子,中文姓名甲○○,
於西元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在馬來西亞遭二名不詳男子搶奪財務,並砍斷
甲○○左手臂之案件,所製作之全部筆錄(包括甲○○本人之陳述、目擊證人之
筆錄),以及該案件目前是否業已查出犯罪嫌疑人。
二、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請送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
0號)、峻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票據
信用紀錄、金融機構貸款資料,到院參辦。
三、傳證人:沈世煌,地址:雲林縣斗南鎮○○○路二八0六號。
劉康民,地址: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一0號四樓之六。
張櫻雪,地址: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八十一巷四十七號之二。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六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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