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水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洪水和 540│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7458 │0000000000│03月 14日 │ │ │
│ │元 │403 │起 │ │ │
├──┼───┼─────┼──────┼──────┼───────┤
│ 003│新臺幣│洪水和 540│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96296│0000000000│03月 14日 │ │點七五 │
│ │元 │403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
緣相對人洪水和於民國97年10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3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4169元及費用137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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