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230號
TPDV,104,司促,6230,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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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水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洪水和 540│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7458 │0000000000│03月 14日  │      │       │
│  │元  │403    │起     │      │       │
├──┼───┼─────┼──────┼──────┼───────┤
│ 003│新臺幣│洪水和 540│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96296│0000000000│03月 14日  │      │點七五    │
│  │元  │403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
  緣相對人洪水和於民國97年10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3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4169元及費用137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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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