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一號 原 告 台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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