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86號
TPDV,104,司促,5386,201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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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俞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琰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子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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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