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14號
TPDV,104,司促,5314,201504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志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珅祥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珅祥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 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該裁定於104年3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珅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