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鄭裕耀即薩摩亞商貝爾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
7號68樓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貝爾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鄭裕耀為薩摩亞商貝爾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薩摩亞商貝爾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薩摩亞商貝爾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 依法清算完結,並經103年11月3日董事會決議選任鄭裕耀為 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鄭裕耀為該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保存簿冊文 件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20號呈報清算人案 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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