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69號
TPDV,104,司,69,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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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王花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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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