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王花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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