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4年度,7號
TPDV,104,勞執,7,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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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侯舜評
相 對 人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㈡候舜評部分:⒈資方返還勞方預扣所得稅4,590元及補償勞方勞退6%之差額936元,共計5,526元。⒉前述金額新臺幣5,526元資方應於104年1月22日前匯入勞方侯舜評原薪資帳戶」中之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返還預扣所得稅及補償勞退差 額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1月15日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 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勞資雙方就「⒈資方返還勞 方預扣所得稅4,590元及補償勞方勞退6%之差額936元,共計 5,526元。⒉前述金額新臺幣5,526元資方應於104年1月22日 前匯入勞方侯舜評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達成合意。詎相 對人僅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關於返還預扣所得稅及補償勞退差額等勞資爭議,前 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4年1月22 日府勞動字第10430001900號函及104年1月15日社團法人中 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 又相對人已依調解方案所載「補償勞方勞退6%之差額936元 」之部分給付聲請人936元,餘款迄未依約給付等節,此有 本院103年3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及相對人所提出之存款證明 可參。故聲請人就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之「資方返還勞方預 扣所得稅4,590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業已給付 之部分,即無未履行調解義務之情形,是聲請人對此部分聲 請強制執行,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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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