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4年度,36號
TPDV,104,勞執,36,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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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周宜廷
相 對 人 易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3年12月工資差額40,290元,於104年4月1日前逕匯勞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3月5日經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 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3年12月工資差額40,290元,於104年 4月1日前逕匯勞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 法定利息」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4年3月24日府勞動字 第10431150000號函及所附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依調解成立內容所負 給付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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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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