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11號
TPDV,104,再易,11,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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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 原告 達文西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曾俊琳
再審 被告 觸動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
月21日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4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 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簡易 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同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規 定甚明。查,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4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 決)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宣判,且因系爭判決之上訴利益僅 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未逾150萬元,依法不得上訴第三 審,揆諸上開說明,系爭判決應於宣判時即104年1月21日確 定。再審原告於104年2月6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104年1 月21日判決確定時起算,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 再審之訴,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再審原告主張:系爭判決以專案承包製作委託合約書未約明 完成建置工作之期限,且再審原告曾同意延展上開約定期限 ,而102 年5 月24日大里永隆郵局第172 號存證信函(下稱 系爭存證信函)復無解除契約之文字,認為再審原告未合法 對再審被告解除契約,不得請求返還定金。惟因系爭判決就 有無約定完工期間一事,未傳喚證人陳振輝,且系爭存證信 函送交再審被告時,已超過契約所定101 年12月31日之履約 期限,而有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聲明:㈠ 、原確定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應返還再 審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再審被告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 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再審理由者,如其證物是否可採, 須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始能斷定,即非民事訴訟法第498 條第 2 項(現為第502 條第2 項)所謂顯無再審理由(參照最高 法院28年上字第561 號民事判例)。是以,若再審原告於再 審狀內主張之再審理由,無須依法調查證據即能斷定再審之 訴為無再審理由,則屬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復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 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甚明。再按,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 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專指證物而言,並不包含證人在內 ;又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者,係指該項證物在前訴訟程 序中即已存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或不能予以使用,現始 發現或得使用者而言,並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 為限,但在判決前如已主張其事由或已提出其證物者,則不 得更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54年裁第15號判例、62年 判第579號判例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其發現未經系爭 判決斟酌之證人陳振輝及系爭存證信函之證物,而有民事訴 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查,證人並非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證物」,依上 開說明,再審原告自不得以系爭判決審理過程中未傳喚證人 陳振輝此作為再審理由。又系爭存證信函業經再審原告於第 一審時主張,並予以提出,有民事起訴狀及系爭存證信函各 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1號 卷第1至5、15至19頁),足見系爭存證信函亦非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未經斟酌之證物」,再審原告要 不得援引上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四、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核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執上揭理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指摘系爭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顯無理由,爰依同法第 502 條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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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觸動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