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原 告 張美英 邱茂光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原 告 邱惠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被 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被 告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複代 理 人 張瑞玲被 告 鄭永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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