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55號
TPDV,103,重訴,755,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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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原   告 張美英
      邱茂光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
原   告 邱惠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   告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瑞玲
被   告 鄭永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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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