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原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陳秀冬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