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61號
TPDV,103,重訴,661,2015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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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鉦凱
上 訴 人 歐景山
      燊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茹萱
上 訴 人 燊達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贊升
上 訴 人 燊煜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上 訴 人 汪青恩
      燊遠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卓怡宏
上 十二人 朱柏璁律師
共   同 江明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韵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重
訴字第66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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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燊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燊遠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燊達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燊煜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