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上 訴 人 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鉦凱上 訴 人 歐景山 燊陽不動產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茹萱上 訴 人 燊達不動產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贊升上 訴 人 燊煜不動產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上 訴 人 汪青恩 燊遠不動產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卓怡宏上 十二人 朱柏璁律師共 同 江明軒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韵筑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重訴字第66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