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啟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啟清
廖啟超
廖啟光
廖玲瑛
廖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7,111,073元
(上訴聲明2-1土地田賦為74,615,073元,聲明2-2為576,000元
,聲明2-3為270,000元,聲明2-4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1,035,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