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52號
TPDV,103,重訴,552,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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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原   告 李貴美
      李銀珠
      李珍珠
      李瑄庭
      李欣芝
      李富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
被   告 李勇昌(兼李曾三妹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憶昌(兼李曾三妹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佳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就104年3月19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附表一動產(即存款)部分加註帳號與戶名以利特定,以及總金額是否正確,並再說明銀行帳戶內各筆已支出(無論是提領或轉帳)之款項係如何對應於被繼承人李振才或李曾三妹之具體支出花費(請詳為逐筆說明),再為舉證與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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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