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傅英豪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魏序臣律師
被 告 陳熙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6日
下午2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