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13號
TPDV,103,重訴,1013,2015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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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維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怡潔股份
有限公司間103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50,16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19,7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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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