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維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怡潔股份
有限公司間103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50,16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19,7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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