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欣柔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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