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88年度,27號
TPDV,88,再,27,200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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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欣柔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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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