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29號
TPDV,103,訴,3129,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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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29號
原   告 張美德
訴訟代理人 王宗銘
被   告 許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 月16日下午4 時45分,在臺北簡易庭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拆屋還地部分,是否應按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於103 年6 月17日所製作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變更?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部分,合計為116,450 元,關於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原告係請求自何時起至何時止之不當得利(請特定時間範圍)?又原告有無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抑或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㈢、原告得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文書存證信函、鑑界費用、代書及影印費用,合計14,200元?原告係主張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或第2 項主張?又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有何因果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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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