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98號
原 告 陳秀貞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孺雅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
被 告 張子建
張麗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