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840號
TPDV,103,訴,2840,201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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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40號
上 訴 人 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勝悅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6,3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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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