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40號
上 訴 人 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勝悅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6,3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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